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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声明

作者:不详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3-13 20:46:49 编辑:兔兔

  家具等产品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消费者对家具产品质量的投诉居高不下。为了加强对家具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年四季度依法对本市企业生产的厨房家具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07年2月25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厨房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其中北京康洁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洁公司”)2006年10月4日生产的规格为“600×600×845mm”的“康洁”牌厨房家具(地柜),因甲醛释放量不合格被媒体曝光。2月26日,康洁公司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根据相关报道,企业负责人介绍的有关情况,我局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为此,我局做如下声明:

  一、对康洁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程序合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第二十二条规定:“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此次所抽样品是抽样人员按照规定从企业成品仓库内,经企业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抽取的,并非是从“多年以前退回仓库的不合格品中抽取”。受检单位康洁公司行政中心总监徐丙伦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见附件1)受检单位签字(盖章)一栏签字并加盖了康洁公司公章。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见附件2)对承检机构抽样相关工作的评价一栏康洁公司填写的是“满意”。以上事实均表明对康洁公司进行的抽样程序合法。

  二、康洁公司对抽查结果未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异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自2006年11月27日我局向康洁公司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见附件3)至今,我局未接到康洁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书面报告,故按照规定视为其承认检验结果。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康洁公司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进行后处理工作时,该公司也未提出异议。经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批不合格厨房家具(地柜)共生产10件,抽样2件,售出8件。执法人员于2007年2月1日对康洁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4),该公司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农业银行大兴支行交纳了罚款(附件5)。

  三、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另附法人委托书监测报告1 2 3 4 5)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所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认真查找原因,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向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我局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市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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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搜友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7-10-2 18: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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